打造四川隔音材料優質企業
科學改善噪音環境,營造靜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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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隔音差睡不好的可不止一個人,用“隔音差”隨便搜搜就有幾百萬的相關內容,大家都在頭疼:
——“樓上的酒瓶子倒地,在我家聽得特別清晰?!?/span>
——“上面家里來了穿高跟鞋的客人,那走路的聲音就太刺耳?!?/span>
——“這破房子竟然能聽見樓上樓下隔壁鄰居的說話聲、咳嗽聲、噴嚏聲甚至開關燈的聲音,更別提其他更夸張的了?。?!”
——“想把樓上裝修工的錘子借來一下,用來打爆他的頭!”
——“老人晚上睡眠淺總是醒,還老是聽到隔壁家看電視的聲音,都怪我家當時裝修隔音效果太差了!”
——“樓上房間改造后出租,三更半夜樓上咯咯的地板敲擊聲,床的咯咯聲,衛生間馬桶管道聲音,讓我如何安靜”
——“馬路上的汽車、小販的叫賣聲、樓下行人的談話聲.....”
......
根據《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為減少民用建筑受噪聲影響,保證民用建筑室內良好的聲環規定
在城市規劃中,從功能區的劃分、交通道路網的分布、綠化與隔離帶的設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應符合防噪設計要求。住宅、學校、醫院等建筑,應遠離機場、鐵路線、編組站、車站、港口、碼頭等存在顯著噪聲影響的設施
新建居住小區臨交通干線、鐵路線時,宜將對噪聲不敏感的建筑物作為建筑聲屏障,排列在小區外圍。交通干線、鐵路線旁邊,噪聲敏感建筑物的聲環境達不到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的規定時,可在噪聲源與噪聲敏感建筑物之間采取設置聲屏障等隔聲措施。交通干線不應貫穿小區。
在進行建筑設計前,應對環境及建筑物內外的噪聲源作詳細的調查與測定,并應對建筑物的防噪間距、朝向選擇及平面布置等作綜合考慮,仍不能達到室內安靜要求時,應采取建筑構造上的防噪措施。
4.1.1 臥室、起居室(廳)內的噪聲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4.1.2 高要求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內的噪聲級,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4.1 允許噪聲級
4.1.1 臥室、起居室(廳)內的噪聲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4.1.2 高要求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內的噪聲級,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4.2 隔聲標準
4.2.1 分戶墻、分戶樓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4.2.2 相鄰兩戶房間之間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分隔樓板上下的房間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4.2.3 高要求住宅的分戶墻、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4.2.4 高要求住宅相鄰兩戶房間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4的規定。
4.2.5 外窗(包括未封閉陽臺的門)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5的規定。
4.2.6 外墻、戶(套)門和戶內分室墻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6的規定。
4.2.7 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7的規定。
4.2.8 高要求住宅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8的規定。
4.3 隔聲減噪設計
4.3.1 與住宅建筑配套而建的停車場、兒童游戲場或健身活動場地的位置選擇,應避免對住宅產生噪聲干擾。
4.3.2 當住宅建筑位于交通干線兩側或其他高噪聲環境區域時,應根據室外環境噪聲狀況及本章第4.1節規定的室內允許噪聲級,確定住宅防噪措施和設計具有相應隔聲性能的建筑圍護結構(包括墻體、窗、門等構件)。
4.3.3 在選擇住宅建筑的體形、朝向和平面布置時,應充分考慮噪聲控制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住宅平面設計時,應使分戶墻兩側的房間和分戶樓板上下的房間屬于同一類型。
2 宜使臥室、起居室(廳)布置在背噪聲源的一側。
3 對進深有較大變化的平面布置形式,應避免相鄰戶的窗口之間產生噪聲干擾。
4.3.4 電梯不得緊鄰臥室布置,也不宜緊鄰起居室(廳)布置。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起居室(廳)布置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4.3.5 當廚房、衛生間與臥室、起居室(廳)相鄰時,廚房、衛生間內的管道、設備等有可能傳聲的物體,不宜設在廚房、衛生間與臥室、起居室(廳)之間的隔墻上。對固定于墻上且可能引起傳聲的管道等物件,應采取有效的減振、隔聲措施。主臥室內衛生間的排水管道宜做隔聲包覆處理。
4.3.6 水、暖、電、燃氣、通風和空調等管線安裝及孔洞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線穿過樓板或墻體時,孔洞周邊應采取密封隔聲措施。
2 分戶墻中所有電氣插座、配電箱或嵌入墻內對墻體構造造成損傷的配套構件,在背對背設置時應相互錯開位置,并應對所開的洞(槽)有相應的隔聲封堵措施。
3 對分戶墻上施工洞口或剪力墻抗震設計所開洞口的封堵,應采用滿足分戶墻隔聲設計要求的材料和構造。
4 相鄰兩戶間的排煙、排氣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聲的措施。
4.3.7 現澆、大板或大模等整體性較強的住宅建筑,在附著于墻體和樓板上可能引起傳聲的設備處和經常產生撞擊、振動的部位,應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
4.3.8 住宅建筑的機電服務設備、器具的選用及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電服務設備,宜選用低噪聲產品,并應采取綜合手段進行噪聲與振動控制。
2 設置家用空調系統時,應采取控制機組噪聲和風道、風口噪聲的措施。預留空調室外機的位置時,應考慮防噪要求,避免室外機噪聲對居室的干擾。
3 排煙、排氣及給排水器具,宜選用低噪聲產品。
4.3.9 商住樓內不得設置高噪聲級的文化娛樂場所,也不應設置其他高噪聲級的商業用房。對商業用房內可能會擾民的噪聲源和振動源,應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